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委员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致力于加强学校校园的规划和建设,合理地利用学校资源,使校园规划和建设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效。
第二条 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校校园规划与建设的参谋、咨询、指导、监督的工作。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三条 根据学校的办学指导方针和整体发展战略目标,审议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主要有:
(一)教室、实验室、宿舍和办公楼等的规划、建设;
(二)校区道路的规划与建设;
(三)校区环境及绿化的规划与建设;
(四)校区各种运动场地、场馆的规划与建设:
(五)学校自由生活区的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审议学校土地征用(拆迁)和使用计划。
(一)土地征用、动迁、拆迁的可行性方案;
(二)土地征用、动迁、拆迁所需资金和实施计划。
第五条 审议年度学校基本建设计划。
(一)审议下一年度的基建计划;
(二)审议每一年度基建计划的执行和完成情况;
(三)审议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设计方案、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审议建设项目金额5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和其它变更与调整;
(五)审议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投资效益情况;
(六)审议基建工程验收计划及工程验收的评价报告。
第六条 审议修缮(大修)计划。
(一)审议每一年度的大修计划;
(二)审议50万元以上大修项目的方案;
(三)审议大修项目的调整方案;
第七条 对校园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研究、协调,并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第八条 审议校园规划与建设有关的管理制度和章程,保证校园规划和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处的主要负责人和专家构成。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的调整由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负责;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调整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按照章程规定把需要的审议的问题报送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委员对需要研究的问题进行审议。委员会根据需要定期和不定期的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学年要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2006年5月1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