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规划发�2006�3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质量,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的信息和咨询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统计工作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办产业、教育管理等方面的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调查整理和分析研究的工作,其目的是准确反映学校状况,为各级领导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为学校科学管理服务。
第三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统计法》,及时、准确地填报上级下发的统计调查报表;经常、准确、及时地收集和整理学校管理所需要的统计资料,反映学校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利用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服务;运用统计手段,监督检查学校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范围包括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校区、威海校区、深圳校区。
第二章 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第五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发展规划处设专人负责综合统计工作,各部处、各直属单位指定兼职统计员负责本部门(单位)统计工作,各院(系)、所也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形成校内统计工作网络。
第六条 发展规划处为学校综合统计机构负责单位,负责校内所有统计资料的布置、审核、汇总、上报、发布和组织协调,承担以学校名义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任和义务;负责与上级部门及兄弟院校的统计信息交流;组织、协调全校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校内各职能部门为校内各专业统计负责部门,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的统计数据,按时审查、汇总和上报本职能业务范围内的统计报表;对本职能部门业务工作的发展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及时上报本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分析报告。
第八条 各院系、直属单位为学校统计调查基本单位,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统计规定,认真收集、整理、提供本单位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本单位的发展情况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第三章 统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校长作为学校法人,是统计工作的责任人。主管统计工作的副校长代替法人校长行使领导权,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条 发展规划处处长为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具有统计工作的指挥权,行使统计负责人的权力,承担统计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发展规划处设综合统计岗,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全校综合统计工作、培训统计队伍、进行统计检查、统计监督,承担以学校名义报送统计资料和发布统计信息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各业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各专业统计负责人,承担专业统计工作的领导责任。各业务职能部门设专业统计岗,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调查、统计汇总、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承担以本职能部门名义报送的统计资料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各院系、直属单位负责人为各基本单位统计负责人,承担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各院系、直属单位设立本单位专项统计岗,按照学校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的要求,承担填报本单位各项统计资料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统计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台账制度。基层单位是统计数据的源头,其质量直接影响统计工作整体质量。各单位必须建立好本单位的原始资料和统计台账,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报出。
第十五条 归口制度。各单位应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要求,严格执行统计归口报告制度(详见附件一、附件二)。在发展规划处规定的日期前各职能部门务必将本部门归口负责统计的基本数据报发展规划处。
第十六条 签审制度。凡是上级部门要求学校报送的统计报表,由发展规划处根据表内指标设置分类布置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填报完整数据,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发展规划处审核备案,发展规划处审核汇总编制学校报表并送主管校长签发后报出。
第十七条 归档制度。校内各单位必须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将各类统计资料及时归档,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调用和移交,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发布制度。为便于校内各单位对外公开使用和发表全校性的统计数字,学校综合统计数据由发展规划处会同信息中心在哈工大校园网上面向全校公开发布,每年4月份和10月份定期更新两次;对于国家文件正式批复的、具有标志性和显示度的数据(如院士、博导、长江学者、国家杰青、重点实验室、学科专业、重大获奖等),各有关单位应将批文及时批转发展规划处,或到发展规划处备案,由发展规划处在校园网上适时更新、发布统计信息;统计数据一经在校园网上公布,未经发展规划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各单位使用数据均应以此为准。统计数据网页由发展规划处负责维护。
第十九条 奖罚制度。发展规划处根据国家统计法规,对于统计报表、统计分析上报及时、准确、完整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学校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对于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侵犯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行使国家统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职权;未经综合统计部门批准,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未经综合统计部门核实,自行公布统计资料;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情节较重的有关人员;提请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附件为统计工作任务、统计工作责任单。